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板凳
楼主 |
发表于 2011-6-21 19:40: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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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A同事于2008.8月1日与我公司签约,由于个人原因,于2010年9月31日离职,并解除劳动关系。后来因为业务需要,经公司与A同事协商从新聘用A同事,签订日期为2011.3.1。
1、公司与该同事签订的劳动合同属第一次签订吗?为什么
2011年3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属于第一次签订。但我想楼主问的问题有点尴尬了,所问问题的目的可能有两个,一个可能问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约定试用期,第二个可能是想确认如果再签订合同是否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。
如果问的是试用期,回答是不能再约定,因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
如果问的是第三次签订合同的形式,回答可以签定固定期限合同,因为第三次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前提条件为连续签订两次,第三次才法定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(劳动者本人要求签订固定期限情形除外)。当然,连续的第二次,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也是可以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。
2、以前的工龄是否作废?
工龄问题,需要看是连续工龄还是本单位连续工龄。
如果是计算本单位连续工龄,则仅能从2011年3月1日起算,因为上一次的劳动关系已经在2010年9月31日解除;
如果是计算连续工龄,尚需要追述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之间的工作情况方能确定
3、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哪些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七条规定,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即算建立。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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